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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简介
协会章程
协会结构
会长致辞
协会文化
入会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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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新疆五交化机电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新疆五交化机电行业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是在新疆境内从事五金交电化工机电商品生产、流通的企业和个人、地方专业协会、行业科研机构及其与之相关的中介组织自愿组成,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全疆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我国宪法、法律和法规,贯彻执行国家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区内外业界一切力量,紧紧围绕国家经济建设这个中心,积极开展五金交电化工机电行业中介服务活动,加速我区五金交电化工机电行业的市场化和国际化进程,促进我区五金交电化工机电行业的繁荣与发展。坚持为行业和企业的整体利益服务,引导会员爱国、敬业、守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搞好行业自律,承担行业协调职能,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第四条 本协会业务主管部门是自治区贸易行业管理办公室。
第五条 本协会会址新疆乌鲁木齐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引导会员企业认真学习、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商品流通的方针政策,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把企业做大做强。制定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搞好行业自律。
(二)搜集行业科技信息、经济信息和产业政策,建立行业信息库,建设行业网站,办好协会会刊,编写出版业内专业书刊。为会员提供咨询、培训和市场调查研究等各种服务。
(三)参与制定、修订行业各类标准工作,组织推进标准的贯彻实施,开展行检、行评工作。推荐和推广行业内高新技术产品、名牌产品。表彰和宣传行业内守信用、讲信誉、重信义的企业。
(四)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和行业的整体利益,代表会员和行业向政府充分反映会员和行业的合理意见、要求和建议。代表行业参与国家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工作,协助政府维护我国五金交电化工机电产业经济安全和解决国际贸易纠纷。完成政府委托、交办的各项任务。
(五)通过各种渠道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组织企业互访、考察、交流以及参加国际性展览和会议等活动,帮助会员企业寻找合作伙伴,为会员企业招商引资和对外投资牵线搭桥,引导企业参与国际大流通。建立与国外同业公会和国际行业组织的联系与合作,扩大协会在国际行业领域内的影响。
(六)引导行业加速培育和建设具有商品门类特色的产销基地和专业市场,推动新型业态的发展。
(七)做好会员之间、会员与行业之间的协调工作,协助本协会团体会员做好地方协会、商会工作。
(八)开办非营利性的实业。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分单位会员、团体会员及个人会员三类。
  凡是疆内从事五金交电化工机电生产、经营及相关经济活动的单位、团体及个人均可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个人会员除外),且具备一定的规模或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积极按期交纳会费。
第九条 会员的入会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协会通过,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协会秘书处审查,符合入会资格的报秘书长审批;
(三)由协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和铜牌标志。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有信息资源优先享用权;
(六)有要求协会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权利;
(七)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贯彻执行协会决议;
(二)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和所需信息;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秘书处,办理相关手续。
   会员如一年不缴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应视情况予以劝告;如二年不缴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选举产生理事会;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每届任期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及实体机构;
(七)聘任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
(八)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由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至两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因特殊情况延期召开的,须提前通知理事,并通报情况。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和常务理事若干单位组成。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设秘书处。秘书处是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的协会日常工作办事机构。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面向行业和社会招聘,实行劳动合同聘用制。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具有一定的理论水平,热心协会和行业工作;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三年(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请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定协会机构设置、领导成员变更及其他重大事项;
(五)决定本协会日常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条 本协会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二名、会员部长一名、专业办公人员二名。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四)聘用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
(五)处理协会其他日常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 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长5000元/年;常务副会长、执行副会长、秘书长3500元/年;副会长3000元/年;常务理事1500元/年;理事1000元/年;会员500元/年,自愿多缴的不限。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按国家财政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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